經費辦法

本辦法於111年3月4日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廢止

臺灣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產學桂冠計畫經費管理辦法

105年09月23日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5年11月30日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111年3月04日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廢止

一、 臺灣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產學桂冠計畫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臺灣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產學桂冠計畫作業辦法》第八條訂之,據以作為聯盟產學計畫經費編列與管理之參考。

二、 本辦法用詞定義比照《臺灣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產學桂冠計畫作業辦法》第二條辦理。

三、 聯盟產學桂冠計畫(以下簡稱產學計畫)為聯盟與合作研究單位先行簽訂協議內容,再由企業會員與研究單位共同訂定合作計畫之合約,前者以協議聯盟(及其會員)與合作研究單位之一般與共通性權利義務為主,包含但不限於經費收支規定與智財權規屬原則等;後者則以執行產學計畫必要之協議為主。

四、 產學計畫期程與總經費(含各年分配經費)應明訂於合作約定書中。計畫總經費編列項目包含但不限於研究費用、既有技術授權金、先期技轉金及行政管理費等。

五、 產學計畫期程以多年期為原則,每年分配經費之現金部份,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為原則。

六、 聯盟企業會員及共同參與企業出資經費,應撥入計畫主持人所屬機構研發專戶存儲,並應就各計畫單獨設帳管理,按合作約定書、計畫書、經費需求表,以及各項於計畫執行期間,經計畫主持人與企業共同主持人簽署之書面文件約定內容所載經費項目,依本辦法及《臺灣半導體產學研發聯盟財務管理與會計處理原則》之規定,協助計畫主持人核實動支。

七、 研究費用編列項目以執行產學計畫所需範圍為限,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一) 人事費(研究人力費):包含研究主持費、研究生研究津貼、研究生獎助金、研究獎勵金、專兼任研究人員或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等。
研究主持費及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薪給由參與企業自行訂定。
參與計畫之博士班研究生研究津貼或獎助金之數額,每名每月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原則,得編於計畫經費內或於計畫外另行支付。
研究獎勵金在符合獎勵對象所屬機構單位有關規定條件下,準用簽約當時共同參與企業對其員工之獎勵辦法。
以上所得均應依我國法令規定辦理扣繳稅額。
(二) 研究設備使用費:聯盟產學計畫原則不編列設備費,僅編列凡執行產學計畫之目的範圍內而須使用之研究設備或貴重儀器之使用費、租用費,以及晶片製作費及驗證費等。
(三) 國、內外差旅費:凡執行產學計畫之目的範圍內之國內、國外差旅費,包含各項交通費(含機票、船舶、長途大眾陸運、市區計程車費及租車費等)、住宿費、膳食費、保險費、手續費、報名或註冊費、運費等,均採檢據覈實報支。
前項所列各項目除一般公共項目已有標準者外,其支付標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四) 演講費、出席費:凡執行產學計畫之目的範圍內,邀請國內、外專家出席會議或活動進行研究討論或發表演講,得編列支付專家出席費或演講費,其支付標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五) 會議誤餐費:因產學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
(六)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購置耐用年限不及二年且其總金額在新臺幣八萬元以下之物品所需之各項支出。
(七) 管理費(含先期技轉金):依聯盟與計畫主持人所屬機構單位簽訂協議所約定之管理費(含先期技轉金)比例或數額,編列於計畫總經費中。如無相關協議約定,則依計畫主持人所屬機構單位之規定辦理。

八、 各產學計畫主持人應於期程結束後之二個月內,依聯盟規定辦理經費結報。合作約定書應明約計畫期滿後如有結餘款之處理方式。

九、 各計畫應於合作約定書中,明訂計畫如於中途終止,其未執行之經費部份之處理方式,並依計畫書所列中途退場機制或風險管理辦法處理外。

十、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合作約定書、計畫書及各項於計畫執行期間經計畫主持人與企業共同主持人簽署之書面文件約定內容辦理。如無相關約定,悉依聯盟相關辦法、合作研究單位有關規定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辦法由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